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顾客家家悦乘扶梯摔至骨折 超市辩称无过错但法院判担责

时间:2019-04-30 16:00 来源:网络整理作者:采集侠

  鲁网4月23日讯 消费者超市购物乘坐电梯时跌伤,超市需要履行赔付责任吗?发生在家家悦超市济南高新区盛世花城店的一则事故中,济南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(下称家家悦超市)被判承担责任。

  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则裁判文书显示,据原告高某叙述,2016年8月15日,其与家人在家家悦超市购物时,见超市内手扶电梯正常运行且未设置警示标志,在乘坐手扶电梯下楼时,因电梯卡顿运行不畅致使高某及其家人站立不稳,电梯工作人员见此情况紧急按停电梯,由于电梯突然停止导致高某从电梯上摔伤。

  高某受伤后,在超市家家悦超市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前往山东省立医院住院治疗,被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。高某认为其作为消费者,家家悦超市对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已构成侵权。为维护合法权益,高某将济南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(家家悦超市运营方)诉至法院。

  被告方家家悦超市则辩称,其对高某所述事实与经过不予认可,其不存在任何过错,且充分尽到了商场的安全保障义务,无需承担责任。高某摔倒系自己未注意到安全义务,救助他人时受伤,应由被救助者承担责任。

  一审法院认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三十七条规定,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  本案中,家家悦超市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,在高某进入超市后未派工作人员予以有效引导,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对电梯危险进行了明确提示,在管理和服务上存在一定瑕疵,未能进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,应对高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。

  同时,法院认为,高某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在外出消费过程中负有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以确保自身安全,对于电梯上孩子要摔倒较为危险应具有当然的预见能力,且其本身年事已高,反应和行动能力相对较弱,但仍不顾危险,上前去救助孩子,以致不慎被压在电梯下面受伤,应当认定其自身存在较大的过错,另高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事发电梯是否存在安全隐患,故法院确定高某自负70%的责任,家家悦超市承担30%的赔偿责任。

  针对高某在上诉中主张的各项损失,法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包括医疗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在内的合计金额为17.26万元。法院一审据此判定,家家悦超市应当承担赔偿部分共计53166.01元,扣减前期送医时为高某垫付的40000元,家家悦超市还应支付高某13166.01元。

原标题:顾客家家悦乘扶梯摔至骨折 超市辩称无过错但法院判担责

值班主任:田艳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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