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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信给抖音“亮红牌” 是垄断还是不正当竞争引发争议

时间:2019-01-30 14:15 来源:网络整理作者:采集侠

  是垄断还是不正当竞争引发争议

  微信给抖音“亮红牌”

  几天前,抖音称新用户无法正常以微信授权的方式登录抖音,原因是微信开放平台提供的登录服务出现问题所导致,给抖音和微信的共同用户造成困扰。而接近腾讯的人士透露,微信此举是“基于平台规则和保护用户隐私的考虑”。

  新年伊始,抖音发布视频社交App“多闪”,不久就被发现下载链接被微信屏蔽,理由是“网页包含不安全内容”。

  截至记者发稿,腾讯官方未对此事作出回应。但1月26日,微信发布“关于近期诱导违规及恶意对抗的处理”公告,明确禁止外部链接的测试、诱导行为,并特别点名违规App既包括今日头条,也包括腾讯系的滴滴出行、京东等。

  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

  1月23日,抖音相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称,微信具有水电基础设施的价值,目前单独使用微信账户登录抖音的用户超过2亿人,一旦微信单方面进行封禁等动作,对用户的影响会比较大。

  对于“基础设施论”,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丛立先持不同观点。他告诉《法制日报》记者,通常情况下,基础电信服务商才算基础网络服务商。Facebook、Twitter在美国的市场份额非常大,也从来没被认定为基础设施。

  此前,北京律师张新年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,若腾讯公司单方面终止抖音的微信授权登录,则涉嫌损害抖音经营者及消费者正常的选择权,可以认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。

  丛立先则认为,市场经济中,是否与他人产品或者服务兼容,通常属于自由竞争的结果,而决定是否兼容,也是经营者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自愿选择。不兼容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,最重要的依据是经营者是否存在恶意。

  “基于个人信息保护和企业商业资源保护的考虑,微信进行必要的管理无可厚非,不涉及恶意不兼容的问题;微信和抖音依然可以在同一设备上安装运行,也并无不兼容。而且,抖音用户除了微信账号外,还可以选择用手机号、头条账号等方式登录抖音,并非只依赖于使用微信账号登录。”丛立先说,这是一种正常的企业竞争,不应用道德绑架来指责正常的商业经营行为。

  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院院长孔祥俊在接受《法制日报》记者采访时说,兼容与否不仅是经营者的选择权,而且可能基于安全、效率等多种合理因素。兼容和不兼容在互联网上都是普遍现象,强迫兼容不仅做不到,也是有害的。既要坚持竞争自由的原则,又要限制“恶意”的范围。

  “就这起事件而言,如果抖音有用户接入途径上的多种选择,某一个平台经营者就没有必须开放的义务。是否开放平台通常是经营者的竞争自由,法律只限制垄断经营者的竞争行为。微信终止授权登录,客观上会对抖音用户带来不便,但是这种利益还没上升到法律层面,更像是一种‘反射利益’,即如果使用微信账号登录有好处,若不能使用就会造成一定的不便。但是这种好处是此前可以登录时带来的反射利益,当事人感受到的利益并非真正的利益,所以也难以主张权益。”孔祥俊说。

  互联网行业慎言垄断

  指责微信垄断,是头条系多次对外发出的声音。头条相关负责人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:“核心在于头条系产品,包括抖音的飞速发展,动摇了腾讯的垄断地位和商业利益。”

  那么,微信此次的行为构成垄断吗?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,垄断行为包括: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;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;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、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。

  著名反垄断法专家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盛杰民在接受《法制日报》记者采访时说,事实上,关于垄断地位的认定是非常复杂的,在司法和执法实践上,对企业“滥用市场支配行为”的判定需要非常谨慎。

  “很多人认为,市场份额多就具有垄断地位,其实不然,要判定一个企业是否具有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,要考虑很多因素。”盛杰民谈道,互联网行业快速迭代的特性,决定了要以动态竞争、而非静态规模为基准的判断标准;另外,互联网企业都在极力扩大自身规模,相关市场的边界远不如传统市场领域那样清晰,在此情况下,应更多地关注市场进入、经营者的市场行为、对竞争的影响等因素。

  丛立先也认为,如何界定相关市场范围、在该相关市场的特定当事人是否涉及市场支配地位、相关当事人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,在互联网领域是很难界定的,“结合这一事件来看,微信属于社交软件,抖音属于短视频应用,两者其实不属于同一个相关市场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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